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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的自行車騎行者在公共道路上的最小距離為 150 公分。任何忽視這一點的人都可能面臨處罰,包括吊銷自己的駕照。
作為一個行人,我經常問自己,為什麼不允許我作為行人保持50厘米的最小距離。並不是說我想在人行道或步行區超越騎車人,相反,當騎車人將我從人行道上推到街上,甚至在步行區撞到我時,我總是問自己這個問題。
但現在的新問題是,如果你在右側超越一名騎自行車的人(我是南大街一輛汽車中的乘客),你會怎麼做,他們以一種真正存在碰撞風險的方式擦過汽車。
我的司機完全沒有機會保持最短距離。我的進一步觀察表明,許多騎自行車的人並不注意交通中的最小距離,而是利用一切機會以某種方式穿梭。
現在這讓我相信道路交通中的最小距離完全是不必要的麻煩!如果發生事故,最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誰的責任。否則,就只能依靠古老且行之有效的規則,即道路交通中的相互考慮是每個道路使用者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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